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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等,仍可申请

时间:2024-08-10 10:09:00 来源:网络16 作者:admin 栏目:平台政策 阅读:

标签: 信用  消费  透支  申请  公积金  贷款  盘锦  条件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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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

8月9日,辽宁省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

盘锦市将放宽公积金贷款申请的条件,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贷或信用卡透支的,均可申请,只需要对相关额度减扣。

具体而言,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例如:缴存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10000元,按60%计算月还款能力为6000元,减去职工车贷月还款2000元和信用卡透支月还款1000元,最终职工夫妻双方月还款能力为3000元,公积金中心将基于月还款能力3000元测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发放额度。

此外,自8月20日起,盘锦市还将正式实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顺位抵押业务。

盘锦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商转公”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开展业务,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盘锦行政区域范围内购房,已办理与市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未结清贷款且该房产已出不动产权证抵押权人仍为原商贷银行,原商贷银行同意新增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职工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银行结清原商贷,从而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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