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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有何创新之处?|赔偿_网易订阅

时间:2024-07-22 18:51:01 来源:网络16 作者:admin 栏目:平台政策 阅读:

标签: 创新  条款  订阅  赔偿  示范  保险  驾驶  责任  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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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周妙妙 深圳报道

近期,保险公司积极布局低空经济。

今年4月,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曾独家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指导行业发布了全国首个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

该条款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增加无过失赔偿相关条款、优化赔偿处理流程、保险责任增加空中坠人造成的三者事故、增设急救费用垫付扩展条款等。

目前,保险市场上针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的条款和产品在意图、表意和定义等方面各不相同,有按照无人机、航模等名义承保的产品,也有以传统的飞机、飞行器等方式进行承保的产品,甚至还有表述为机器、设备、财产等标的信息以传统财产险、公众责任险等方式进行承保的产品。

因承保条款之间的差异,无人机使用主体难以得到全面、科学的保障;各险种服务标准和条款责任的差异会导致受损的第三方难以得到有效的补偿。

业内人士认为,条款的推出将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为险企提供承保指引和实操参考;同时,条款有利于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标准化发展,从而降低保险需求方的采购决策成本,也有利于保险用户得到全面、科学、有效的保险保障。

增加无过失赔偿条款

据介绍,基于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这一现状,条款通过创设无过失赔偿相关条款、优化赔偿处理流程等,解决可能存在的纠纷点。

该条款也是市场上首个提及无过失责任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示范性条款。

条款中的第二十二条提到,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单约定的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无过失责任在无过失限额内计算赔偿。

同时,《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保险(深圳地区)示范性条款》附加条款中也设有无过失赔偿扩展条款。

据悉,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太保产险无人机创新中心/中国太保产险深圳分公司航空航天航海业务中心相关业务负责人战争东表示,设置无过失赔偿条款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社会纠纷。“由于目前无人机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事故发生后界定相关主体需承担什么责任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对于新兴产业而言,保险行业更应当充分发挥实体产业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设置无过失责任赔付。”

以无人机为主导产业的低空经济与陆上交通类似,均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出于对公众利益的考虑,条款中增设无过失赔偿相关条款,尽量实现应赔尽赔、能赔尽赔,降低社会运营成本,体现保险行业的社会担当。

该条款指出,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在使用、操控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无人驾驶航空器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对于由无人驾驶航空器或从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失,该附加条款具体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无过失赔偿条款的设置也有利于积累赔付数据,为未来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数据事实依据。

优化赔偿处理流程

同时,条款也进一步优化了赔偿处理的相关流程。

在此之前,部分无人机保险产品在赔偿处理上要求提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权力机构就保险事故发生出具的第三方书面文件。

“考虑当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实施细则还尚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且定责的事权或主责部门是由哪个行政主体负责,在各个地方也都有所差异。”战争东介绍,若按上述条款要求,可能在相关事故报告的出具上会存在一定困难,这可能会导致新的社会纠纷产生。

因此,示范性条款参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的措辞,将相关责任设为提交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认可的有关方出具的事故报告。

示范性条款通过增加灵活度,简化理赔流程,从而解决可能存在的社会纠纷。

同时,示范性条款不强制要求相关权力部门出具相关报告,若提交的单证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之一,也能获得认可。

保险责任增加空中坠人造成的三者事故

此外,条款也根据现实情况丰富保险责任,增加了空中坠人造成的三者事故,并且在附加条款中增设急救费用垫付扩展条款。

依据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涵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操控人员在使用、操控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无人驾驶航空器过程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意外事故,对于由无人驾驶航空器或从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坠落的任何人或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目前市面上的无人机三者险条款主要是针对无人机不载人的情况来设计的,而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当前主流无人机保险产品中的无人机定义已经存在一定差别,并且载人的eVTOL也是当前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和产业。”战争东称。

记者从多份无人机三者险条款中也发现,保险责任中仅包含被保险无人机或从被保险无人机上坠落的任何物品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急救费用垫付扩展条款则相当于将保险公司已有的服务转换为一项附加条款。

“若出现人员受伤急需救治,为避免抢救费用纠纷,依照该附加条款,保险公司同意赔付被保险人在此特殊情况下垫付的抢救费用。”战争东表示。

他介绍,将这一服务明确在条款中,有助于解决当发生紧急人伤事故时,各方对于费用支付的纠纷,令伤者得到第一时间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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