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派

跨境派

跨境派,专注跨境行业新闻资讯、跨境电商知识分享!

当前位置:首页 > 平台政策 > 太平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员工丁恩东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太平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员工丁恩东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时间:2024-07-02 15:57:56 来源:网络16 作者:admin 栏目:平台政策 阅读:

标签: 责令  改正  警告  给予  员工  保险  大连  太平 
阅读本书更多章节>>>>

在2024年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19号,丁恩东(时任太平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经理)(简称:太平人寿保险),其对太平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虚列费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太平人寿保险大连分公司明锐支公司经理丁恩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本文源自金融界

阅读本书更多章节>>>>

本文链接:https://www.kjpai.cn/zhengce/173835.html,文章来源:网络16,作者:admin,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