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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广西一家3口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却回复:受益人死了不用赔

时间:2024-06-03 11:07:01 来源:网络16 作者:admin 栏目:平台政策 阅读:

标签: 受益  回复  保险  广西  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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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西桂林的一家保险公司,一位中年人因为无法继承他昔日购买的保险中的钱款,和业务员发生激烈的争吵。业务员耐心解释道,保险理赔有其明确规定,对此,我们无法进行赔偿。



一位中年人因车祸致使其受益人死亡,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0万的理赔金,使得他连续数月在保险公司大闹。面对如此难缠的客户,保险公司的经理亲自出面,明确告诉他:“如果受益人死亡,保险公司是无需赔付的。”

然而,中年人却坚持认为自己有权领取这笔理赔金。那么,这起车祸究竟如何影响了保险公司做出的决定呢?让我们一起回溯一年前的事故,探寻真相。



2017年,34岁的李华因为逃避家人的催婚,一直在外工作,每年回乡的次数寥寥无几。李华的父母只有他一个儿子,因此十分想念他。

一天,李华妈妈打电话给他说:“孩子,我们不催你结婚了。只要你有时间,回来看看我们就很好。你爸爸的身体最近不太好。”



经过一番深思熟虑,李华决定抽出时间与家人团聚,因为他意识到父母的年岁已经大了。于是,他在2017年11月14日向公司请假,打算带父母出去旅游。

然而,事情并未按计划进行,他们在旅途中遇到了意外。



在那一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李华驾驶着汽车,带着他的父母,开始了一次省钱的旅行计划。坐在后排的母亲翻看着手写的旅游攻略,边抱怨着:“不让你出来玩,你偏要来,这趟旅行要花掉多少钱啊,去楼下的小公园散步不也挺好的吗?”

其实,她的眼睛里闪烁着期待的光芒,而李华则调侃地说:“妈妈,那能一样吗?你们在小公园里逛了那么多年,如果不是有会跳舞的漂亮阿姨,爸爸会每次陪你去公园吗?”



老父亲的回答让儿子暗自窃喜,而老母亲却对他的粗心大意感到不满。李华笑而不语,因为他前方有一辆装载货物的大卡车,虽然速度不快,但严重影响了他的视线,他决定超车换道行驶。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李华成功地超越了那辆大卡车,他驾驶着黑色的轿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然而,突然之间,李华注意到了前方所有的车辆都开始减速,他也立刻降低了车速。

对于前方车辆为何减速,李华的母亲担忧地询问道:“为什么都要减速呢?”李华也不确定地回答:“可能是前方出现了堵车的情况吧。”



李华谨慎驾驶,尽力保持安全距离,然而一场意外让他措手不及。强大的冲击力从后方袭来,将他的轿车推向前方,李华瞪大眼睛,最后只能发出一声“妈”的呼喊。

2017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桂柳段管理支队接到报告,柳州市管辖区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追尾事故。



接到报警后,交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现场共有三车相撞,其中包括两辆大卡车和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夹在两辆大卡车之间,严重变形,地上散落着大量的血液。



一位皱着眉头的交警在指挥一辆巨大的卡车,卡车慢慢开过,揭露了一辆严重受损的黑色轿车。随着距离的拉近,救护车的鸣笛声渐渐传来,紧随其后的是消防员们迅速展开的救援行动。

然而,轿车内的三位乘客因为伤势过重,在救援到来之前便已离开了人世。



通过路段监控,交警成功查到了轿车的牌照,并联系上了车主的亲属,也就是李华的叔叔李春林。当李盛接到交警的电话时,他还处在惊讶中,因为昨天他还与自己的哥哥通电话,对侄子的行为表示赞赏,并夸侄子是个孝顺的孩子。

然而,侄子才刚刚出发,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得知事情的严重性后,李盛立即购买车票前往事故现场。然而,当他到达时,哥哥一家三口已经被安放在殡仪馆中。

根据肇事司机刘某的描述,他在右侧车道行驶,因为前车行驶过慢,他试图换道行驶。然而,左侧车道不远处也有一辆小轿车,这辆小轿车突然减速,使得刘某猝不及防。

刘某面色苍白地说道:“当时踩了刹车,但是似乎没有效果。”



经过交警和专业人员的检查,确认了肇事司机刘某的货车制动系统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安全标准。



2017年11月25日,刘某因未能留意路面状况,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一起追尾事故。此事故造成三人不幸身亡,刘某需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在2018年5月24日,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三年半的有期徒刑。 2. 2017年11月25日,刘某未留意路面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酿成追尾事故,导致三人死亡。

此事故中,刘某需承担全部责任。而2018年5月24日,他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原本,肇事司机刘某的家人主动向李华的叔叔李盛支付了七万元的赔偿金,但对李盛来说,这笔钱并没有实质的用途。

因为李盛的父母很早就去世了,现在唯一的哥哥也离世了。李盛心情沉重地说:“这到底是什么样的事啊!”



“那段日子真是辛苦,我感到筋疲力尽。”



在处理完一切事务后,李盛开始整理哥哥一家的遗物。而在整理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份侄子李华生前购买的保险。这份保险是在2013年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20万元,有效期为30年。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李华。根据保险合同,如果李华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他的母亲将有权获得保额的10倍,也就是200万元的理赔。



李盛看着那巨额的理赔金,心中充满了伤感和疑虑。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受益人李华的母亲不幸去世,这是否意味着合同也随之失效?

尽管这件事与他无关,但那份巨额的理赔金却让他不禁思考:“难道真的没有人能领取吗?”



当李华拿着这份保险合同来到律师所进行咨询时,律师小张仔细阅读并了解了最基本的情况后表示,根据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无法判断他们的先后死亡时间,那么保险金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因此,这份合同并不会因为受益人的离开而失效。



李盛得知侄子购买的保险可理赔,便拿着保险前往保险公司。然而,他却遭到了三次拒绝,理由都是“不能理赔”。

尽管李盛怒气冲冲地要求给出理由,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始终保持礼貌,但又显得敷衍,只是反复说着“对不起先生”。



李盛感到非常痛心,他的侄子因为意外需要保险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甚至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李盛认为,保险公司当初撮合侄子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提供帮助。

但现在,当他真正需要帮助时,保险公司却退缩了。 这样的行为让人感到非常不满。如果保险公司都这样行事,那他们卖保险的意义何在?

他们可以直接从事诈骗活动,因为他们的承诺在真正需要时都无法兑现。我们必须让保险公司明白,他们的职责不仅仅是卖保险,更重要的是在客户需要时履行承诺,提供真正的帮助。



李盛一直心系此事,每次有空就会去保险公司理论。最后,连保险公司的经理都亲自出来接待他。李盛坚定地说:“无论如何,你们今天都必须给我一个不赔付的理由!”

保险公司经理给李盛倒了一杯茶,示意他冷静下来,经理解释说:“并不是我们不愿意赔偿,而是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已经去世,我们根本无需赔偿。”

李盛坚决地表示:“我已经咨询过律师了,这笔保险金是我侄子的遗产,作为他的亲戚,我们有权继承。”经理对李盛的态度感到困惑,无理取闹的经理直言道:“先生,不是所有亲戚来,我们就必须赔付。”



李盛和保险公司的一次交谈以不愉快的结局结束,李盛扬言要告上法庭。保险公司的经理对此毫不畏惧,称即使被起诉结果也不会改变。

这让李盛很生气,他立刻联系了嫂子那边的亲属,希望能寻求帮助。李华的哥哥是家中唯一还在世的人,但嫂子那边还有其他亲戚。

尽管嫂子的父母已去世,但她还有弟弟和三个妹妹可以依靠。 2. 一次不愉快的交谈后,李盛表示要起诉保险公司。

面对他的威胁,保险公司的经理毫不退缩,表示无论被起诉结果都是一样的。李盛对此十分生气,他立即联系了嫂子那边的亲属,寻求他们的支持。

李华的哥哥是家中唯一在世的人,但嫂子那边还有其他亲戚。尽管嫂子的父母已去世,但她还有弟弟和三个妹妹可以依赖。



李盛原本计划在告诉嫂子那边的亲属关于保险金的事情前,先了解保险公司的态度。但由于需要走上法庭,所以他决定让嫂子那边的亲属也到达现场。

因此,他立即驾车前往嫂子的老家。



李盛告诉了嫂子那边的四位亲戚关于200百万保险金的事情,四位亲戚听说有机会获得这笔钱,便跟随李盛来到了广西桂林。

不过,李盛提醒他们:“法院说有就有,法院说没有就没有。”



在2018年4月24日这一天,李盛和李华的母亲的其他四个亲属联合起来,将保险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告上法庭。

在开庭当日,除了李盛以外,其他五位原告都出席了。他们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仅仅是要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他们两百万的保险金,并且还要判决他们五个人之间如何分配这笔赔偿金。



被告在法庭上坦承,他们并非拒绝赔偿,对于保险人李华的死因,他们予以承认。



保险公司的首要愿望是客户的平安,对被保险人不幸的意外死亡感到痛心。然而,理赔不是关键,更重要的是继承权和财产分配问题。



根据《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去世,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那么保险金将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这笔200万的理赔金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接收。而在这起案例中,五位原告虽然是李华的亲戚,但并不能获得这笔遗产,只能由李华的法定继承人亲自领取。



因此,被告坚持认为:“确实应该支付这200万保险金,但我们不能将其交给这五位原告。被保险人生前并未留下任何遗嘱,也没有指定他的遗产要由这五人继承。

如果我们随意接受任何有关系的人的理赔请求,而不进行严谨的审核,那就不仅是对客户不负责任,也是对这些亲属的不负责。”



保险公司困惑,对于李华的亲属,如叔叔、舅舅、姨妈等,是否有资格继承这巨大金额的保险金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由于李华未婚无子,父母也在事故中去世,所以他的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他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李华无兄弟姐妹,且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已故,未曾立下遗嘱。因此,在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状况下,他的遗产将作为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继承法》,李华的财产不能被他的亲戚继承。然而,李盛却声称他们仍然有继承权。他们的目标不是李华的遗产,而是李华父母的遗产。

李盛解释说,他的侄子去世了,遗产理应由他的父母继承,但他的父母也不在了,因此这笔钱应该由父母的兄弟姐妹来继承。



原告律师指出,李华及其父母在生前为彼此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他们三人皆因同一车祸去世,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三人的死亡顺序是有特定顺序的。

在《继承法》中,如果在一场事故中,几个有继承关系的人死亡而无法确定死亡时间,那么他们将被推定为没有继承人的那个人先死亡。

也就是说,由于李华没有其他继承人,因此在这起事故中,他应被推定为最先死亡。当时,李华的父母还健在,他们继承了李华的遗产。



老两口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李盛等五位原告作为李华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华父母遗留的巨额赔偿金。

李华生前留下的存款和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其遗产在处理哥哥家遗产时,已经按照规定,依法由李华的父母先继承,然后由李盛和嫂子家的四位亲属按照比例逐一分配。



由于这件事,李盛对于保险金的执着尤为明显。他坚持认为:“我们都有权继承他的房子,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继承他的钱呢?”







李盛坚持认为,依据《继承法》的原则,关于李华的保险金理赔也应遵循同样的逻辑,由他们来领取。然而,被告方对此持有不同观点。

被告表示:“这笔200万的保险理赔金本质上是基于保险合同的,我们应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应优先适用《保险法》。”

依据《保险法》的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去世,且无法确定两人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受益人的死亡会被认定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根据《保险法》的法规,李华的父母在这起事故中先于他去世,这就意味着他们无法继承李华的遗产。因此,李盛等五位原告也无法继承这笔理赔金的权益。



被告方强调,合同中所指的受益人仅为李华的母亲,并未包括其父亲。因此,李华父亲对于其死亡的受益权无法依据《保险法》或《继承法》进行推定。



原告坚信,侄子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应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判断。然而,被告坚持主张,《保险法》的规定应当成为判断这一顺序的标准。

在被告和原告的论点看来,都具有合理性和可靠性。然而,原告的律师却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被告的观点过于局限,因为被告仅从《保险法》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出发,并未将《继承法》中的相关规定纳入考虑范围。



根据《继承法》,李盛等五位原告皆有权利继承这笔200万的赔偿金,这引发了一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



在法庭上,被告与原告就李华一家的死亡顺序争论不休,但法官却表示:“这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不能确切了解三者的死亡顺序。”

为了弄清李华一家的死亡时间,法官决定暂停审理,对此,法庭工作人员前往车祸发生地柳州,探访了处理该事故的警察。



在警方了解了这起事故与保险金纠纷的关联后,他们感到有些意外。他们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没有根据的说法,即使进行鉴定,我们也难以置信。”

车祸的发生仅仅在零点几秒的时间,这种瞬间的事情,怎么能够确定三位死者的死亡顺序呢?警方无奈地说:“鉴定这种情况实在是太困难了,你们还是别为难我们了。”



在无法预知生死先后的复杂案例中,如何公正判决?2018年9月30日,法院做出了公平的裁决。李华的200万元保险金作为遗产,按照法律应由某保险公司分配给五名原告。

其中,原告李盛获得100万元,其余四名原告每人得到25万元。法院表示:“两部法律规定在遗产继承顺序上并无明显冲突,因此在审理此案时,我们同时应用了两部法律的规定。”

根据法院认定,这是一起保险纠纷,因此首先适用《保险法》,确定母亲先去世,从而确定保险金作为李华遗产的性质。



在《保险法》实施后,按照《继承法》的调整,遗产继承的顺序发生了变化,导致原本属于李华的遗产变为了受益人的财产。



在本合同中,尽管只有李华的妈妈被指定为受益人,但法院认为,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华的父母从李华那里继承了200万遗产,然后按比例分配。

李华的妈妈和父亲各获得100万。因为李华的父亲只有一个弟弟,所以李盛获得了100万。而李虎的母亲则有四个兄弟姐妹,所以他们平均分配了100万,最后每人分得25万。



经过法院的一审判决,李盛等人和保险公司均表示认同,没有提出上诉。尽管保险公司可能早已预见需要支付这笔钱给李盛等人,但是他们抱着“尽可能避免支付”的心态,最终还是走上了法庭。



这起200万理赔金纠纷案以李盛等人取得胜利为终结。但是,大家对于李盛等人和保险公司在这起事件中的行为和决策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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