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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开庭:将私募当成理财买入,责任究竟在谁

时间:2024-05-31 14:30:02 来源:网络16 作者:admin 栏目:平台政策 阅读:

标签: 理财  责任  究竟  损害  财产  银行  赔偿  纠纷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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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短暂的庭审休庭间隙,第十八法庭旁听席的气氛突然直逼沸点。

“做人要有良心!”席上一位身着红色T恤的中年男子对着坐在“第三人”席位上的陆游气愤地喊。陆游低头不语。该男子的母亲祝芬曾在陆游推荐下,将上海良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卓资产”)旗下私募基金误认为是上海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认购,最终因产品爆雷血本无归。

时隔半年后,5月29日上午,上海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张江法庭二次开庭审理。84岁的原告王云与被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三路支行(以下简称“浦三路支行”)对簿公堂。在此次庭审中,除张斌、毛明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多位受害者及家属到场旁听外,浦三路支行前理财经理陆游作为案件相关“第三人”出现,回答法官及原被告询问。

今年3月11日,银柿财经曾就该起案件进行报道(详见《深度|良卓资产爆雷5年后,那些“相信银行”的老人把上海银行告了》)。5月29日的庭审现场,双方在部分争议焦点上更加针锋相对。整场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左右。由于时间关系,辩论环节没有进行,将由双方以书面方式替代。考虑到王云年事已高,原告代理律师现场表示接受调解,不过浦三路支行方面不接受调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该案将择期宣判。

“‘零风险’这种话我不会说的”

第十八法庭的旁听席设有18个座位,以通道为分界,两侧“泾渭分明”:原告一侧的旁听者大多白发苍苍,他们和王云一样是上海银行的老储户,从陆游手里购买了“飞单”产品;被告一侧席位上的面孔则年轻很多,基本是上海银行浦三路支行的员工。

原告王云是庭审现场最年长的一位。此次开庭时间距离上一次已半年光景,随着时间的拉长,他的身体每况愈下,腿脚不便,行走需依赖拐杖。担心庭审时间持续过久而引起低血糖,出发前,王云特意在口袋里装了一块巧克力。不过最终,巧克力被拦在了安检口外。

“我听说陆游今天会来,但我不想和她说话。”开庭前,王云略带孩子气地向银柿财经“表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应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依职权追加。今年3月,法院将陆游追加为“第三人”纳入审理。

开庭时间过去6分钟,陆游才现身。身形瘦削的她紧戴口罩,避免目光接触,径直走向被告席旁的“第三人”席位。她目前仍处于缓刑期——因参与销售良卓资产私募基金7300万元,尚未兑付本金5100万元,个人获利156万余元,2023年,陆游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我因为这个事丢了工作、家庭破裂,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造成这么多老人的财产损失,我的内心非常后悔。”“我完全能够理解受害人对我的怨恨。”开庭后,在被法官要求概括发表答辩意见时,陆游如此陈述。

陆游自称,良卓私募基金产品当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备案,还出具有承诺书,她认为“很安全”,所以推荐给包括原告王云在内的多名上海银行老年储户,自己也认购了四五次。“我一直在银行工作,对外面的产品像P2P这些我知道会出事,但投资私募基金的话我以为很安全。”

事实上,被陆游认为“很安全”的私募基金,因其高风险性等特点,对合格投资者有明确要求。据统计,在陆游的推荐下,有27名储户在浦三路支行购买了涉案产品,总金额超3700万元,90%以上的认购者都是退休老人,他们均不属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可即便在庭审现场用“很安全”形容良卓资产私募基金,陆游亦否认自己向受害者承诺过“零风险”,“‘零风险’这种话我不会说的”。对此,原告方提供了陆游和投资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凭证,其中写有“银行刚兑,零风险、上海银行托管”。陆游辩称,“这些内容是良卓资产的人转发出来、用于介绍产品的。”

被告方亦提出观点:“从法律上来说,如果银行对于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银行确实是要兑付这张汇票,因此这个表述并不是针对产品。这纯粹是原告律师对于这段描述的误解。”

当被问及是否向王云等投资人介绍过购买良卓产品的相应风险时,陆游回答称:“这肯定是不保本的。”针对原告代理律师“是主动说明不保本还是要投资者询问才说明”的追问,陆游反问道:“这跟案子有关系吗?”

“有关系,第三人请直接回答。”法官补充讯问。

“我忘记了。”陆游答。


陆游此前向投资人发送的介绍良卓产品的信息

什么才是“上海银行的产品”?

庭审过程中,针对诸如“是否在办公室向王云推销良卓产品”“原告的U盾是什么情况下开通的”“受害者的聊天记录是否有参与”等提问,陆游均以“时间太久记不清了”作为回应。但她始终坚称,自己向每位投资人都说了良卓产品不是上海银行的产品。凭证方面,则主要是口头说明或是通过微信说明,但未保存证据。

根据银柿财经此前梳理获取的合同,受害者购买的良卓产品基金托管人正是浦三路支行的上级机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而多位投资人还曾向银柿财经确认,其间存在“先买后签”的细节。

“他们(指受害者)可能年纪大了,搞不清‘监管’和‘托管’。”陆游辩称,只有当介绍的是“上海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者代销的理财产品”时,自己才会称之为“上海银行的产品”。正因良卓产品不是“上海银行的产品”,所以每份合同她都选择在浦三路支行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签订。但具体在哪里签的,她依然是“记不清了”。

上述言论引起了在场众多受害者的强烈不满。在证人出庭作证环节,张斌向法官展示了手机上与陆游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将其打印成纸质材料公示,其中陆游对产品的介绍为:“由上海银行作为托管人,对基金运作全程进行监管。”

证人毛明今年即将退休,已是27名受害者中年纪最小的一位。根据他向法院所作的陈述,2019年2月,他去浦三路支行原本打算开通手机银行,认购一款由同事推荐的上海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此之前他不认识浦三路支行任何员工,未曾想在营业大厅遇到“非常热情”的理财经理陆游,随后在陆游办公室被其以“内部理财产品”之名推销了良卓产品,并认购了200万元。不到一个月,产品爆了雷。为此,毛明曾和其他受害者一起前往浦三路支行,要求银行方面保留相关监控录像。

当陆游称当天已向毛明说明“良卓产品不是上海银行的产品”时,毛明被彻底激怒。他大声质问道:“我和你以前从不认识,你自己设想一下,去银行找一位不熟悉的理财经理买一款不是银行自己的产品,还要一下子投200万,这可能吗?”

“购买者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

尽管没有辩论环节,但控辩双方的观点在质证中已逐渐显露。其中,原告方认为,老年人特别是像原告这样的高龄老人,⽆能⼒识别出哪些属于“上海银⾏的产品”;被告方则多次强调,“购买者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

王云的银行流水材料显示,其2014年开始多次购买上海银行理财产品,而2017~2018年间多次购买良卓私募基金。在被告方看来,原告作为反复购买过良卓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理应能从交易流水备注栏显示的是“转账”而非“理财认购/赎回”,以及认购流程中使用到U盾这一转账工具等方面,识别出良卓私募基金并非上海银行的产品。

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提出反对意见:“要求80多岁的老人依靠细节来识别是否为上海银行的产品过于严苛。产品识别应该是前置的,在客户付款之前就应该告知清楚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产品。”

他还补充指出,王云自2014年以来在上海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曾认购过多款理财产品,其中的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债券A,发行方是鹏华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这款产品同样不是陆游口中的“上海银行自己的产品”。

“也就是说,被告方一直以来都会代销非本行的产品,而这个代销的操作过程,其实和原告购买本次涉案产品没有太大的差别。”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从交易识别度上,原告根本没有能⼒识别金融产品之间的区别。

在陆游向张斌介绍良卓产品的聊天记录证据中,良卓产品合同的电子版已包含在内。张斌在证人陈述中直言这份合同“字太小、页面多、看不懂”。对此,被告方认为,即便合同有40多页,其实只要打开第一页,就能看到用超大字体写着“私募基金”几个字,因此“本质上来讲,还是证人没有看这份合同”。

“不可能绝对避免员工出现违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方和证人都提到一处细节,即自己并不清楚如何使用U盾,都是由陆游代为操作。毛明表示,转账过程发生在第三人的办公室里,是通过对方的手提电脑进行的。

对此,陆游承认老人们向良卓资产的转账由其代为操作,但否认了代为输入密码的行为。

原告方指出,金融机构员工自己的电脑不能用来给顾客转账,如果陆游有这一行为,上海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转账的IP地址识别出转账行为的异常。关于这一点,银柿财经从一位银行从业人士处得到确认。

“原告和证人的例子,足以说明不管财产状况如何,不管此前有无接触过陆游,只要进到浦三路支行,并经过陆游的推荐和销售,基本上很难逃脱被骗的结局。”原告方认为,核心问题便是被告方在内部监管过程中出现了忽视安全系统的严重漏洞,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陆游用“记不清了”含糊回复多个问题后,原告代理律师更直言,针对陆游的一些违规行为,被告方不但可以发现而且应当发现,“正是因为上海银行的失职,没能守护好储户的‘钱袋子’,才让本案的悲剧上演”。

被告方则提出了自己的主张:“银行为储户提供的服务是保证储户的存款存在银行不会被偷走,但是,银行不是反诈APP,并不负责防止储户被人欺诈。这个不是银行的义务。”

在被告方看来,陆游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致使王云在内的投资人的本金最终无法得到兑付的根本原因,是良卓资产将非法募集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对外股权投资等项目。这和原告在本案中提到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因在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间,出现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俗称“飞单”),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2020年11月25日,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浦三路支行收到当时的上海银保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书,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虽然这份处罚书在监管上认定了被告违反审慎经营的原则,但客观上无论被告如何审慎,都不可能绝对避免员工出现违规的行为。”被告方主张,在本案的民事案件中,不应将陆游的个人行为归咎于单位或管理不严格,从而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这样,那我希望浦三路支行可以陈述一下,行政处罚书中的‘责令改正’,此前哪里做得不对,后面又整改了哪些内容?”原告律师发问。

整场庭审中,王云唯一的一次提问,是询问法官“是否可以去一下洗手间”。庭审结束后,他在安检处取回巧克力,送给了原告律师。

(应采访对象要求,王云、张斌、祝芬均为化名)

本文源自:银柿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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