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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存银行1万元,隔天被扣875元管理费,银行:不足50万都要扣

时间:2023-11-30 16:26:02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标签: 银行  女子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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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银行存款作为一种稳健的理财手段,一直深受老百姓信任。



但是,一位姓郑的女士往银行卡里存了一万元,但是隔天竟然莫名其妙被扣掉将近九百多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简介】

郑女士这天在收拾家里时找出一张银行卡,这张银行卡是十多年前办的VIP卡。郑女士在脑海回想了一下办理该卡时的情形。

郑女士家里是做生意的,账户上经常有大额流水,经常需要去银行办理业务。当时她正在银行排队办理业务,走过来一个银行工作人员向她介绍推荐了一项业务,说郑女士是他们银行的优质客户,可以办理一张该银行的VIP卡,这样以后办理业务就不用排队了。

该工作人员还给郑女士介绍了一系列办理VIP卡的优惠活动,而且特别声明办理该卡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也不用缴纳账户管理费。



郑女士听完工作人员的推荐之后,十分心动,最重要的是该卡终身免年费,她觉得十分划算,便办理了这样一张VIP卡。

办理完这张卡之后郑女士自己没有用,而是由郑女士的家人做生意时使用过一段时间,之后就没有再继续使用,便一直放在抽屉里落灰。

这次郑女士从家里收拾出来这张卡,便想放这也是落灰,不如利用一下,用来存自己的私房钱。于是她便往这张VIP卡里存了一万元。

然而第二天收到的扣费通知把郑女士吓了一跳,在一天时间内,她的账户连续被扣费35次,每次都是25元。郑女士还以为自己被诈骗了,连忙去银行打印了账户明细。



郑女士仔细查看了银行卡的明细,发现每次扣的25元的名目都是账户管理费,一下足足扣了35次,总计875元。而且银行也不是刚开始扣的这笔钱,早在2009年开始,只要有钱进入该账户,每个月就会扣除25元的账户管理费。

而由于郑女士不经常用这张卡,也没有收到任何扣费通知,便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

郑女士又纳闷又生气,纳闷的是当初办卡时明明说的是没有账户管理费,但是这么多年一直在扣,而且刚存了一万元钱就被扣了大约九百元钱,一直这样下去,自己存的一万元钱不很快就被扣完了吗。

郑女士十分生气,就去银行找工作人员询问情况。

银行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郑女士没有被诈骗,这笔钱确实是银行扣的账户管理费,每个月25元,由于郑女士的银行卡之前一直没有存款,这次一下存上一万元,便将以前没交的账户管理费都扣掉了。



郑女士听完这个说法更生气了,她记得很清楚,当初办卡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明明说的是没有账户管理费,怎么现在会收账户管理费呢。

幸好郑女士没有随手乱丢的习惯,十年前的合同依旧保管得很好,郑女士拿出了当年办卡时签的合同,合同上清清楚楚写着“账户管理费全免”。郑女士心想,合同上白纸黑字的,这下银行不能不承认了吧。

郑女士便拿着合同去找银行理论,但是银行并不承认这份合同,反而说这份合同早已作废,现在根据新的合同执行,由于郑女士的存款没有达到五十万的标准,所以每月要交25元的账户管理费。



郑女士更是一头雾水,原合同什么时候作废的,为什么没有人通知她,而且你说作废就作废了,凭什么呢?

银行给出的答复是这样的,早在2008年的时候,银行就改变了VIP卡的管理方式,规定如果在VIP卡中存款超过五十万的,就免收账户管理费;如果低于五十万,就要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

如果储户不同意此项规定的话,可以向银行申请将VIP卡销户。银行通过公示函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这个政策,而且公布了很长时间。

如果当时储户没有及时关注公示函或者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销户,就代表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了银行的新规定。但是郑女士并不注意到此项通知,也没有向银行办理销户,这么多年的账户管理费一直在增加。



其实,每月25元的管理费对郑女士来说并不是什么大钱,但是郑女士心里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她觉得银行擅自变更合同的行为非常不合理,退一万步讲,就算银行变更了合同条款,那也应该通知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本人吧,随便发个公示函就算通知算怎么回事,并且现在银行还倒打一耙说是郑女士自己疏忽了没有注意到公示函的通知。

总之,银行处理此事的态度令郑女士非常不满,郑女士不接受这样的做法,坚决要求银行退还这么多年扣除的账户管理费。



而银行这边认为扣费规定早就更改,通过公告函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并且提供了不接受该扣费规定的解决方式,是郑女士自己疏忽没有注意到,这与银行无关,银行没有过错;

并且扣费程序和手续合规合法,银行的做法没有任何问题,银行并不会返还已经扣除的账户管理费。

两相争执不下,郑女士一气之下便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扣除的账户管理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银行没有将银行政策变化及时通知给郑女士本人,视为未尽到告知义务,没有与郑女士就变更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故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仍应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



最终判决原告郑女士胜诉,要求银行十日之内返还扣除的账户管理费1200元。

【以案释法】

一、银行单方变更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上述条文是对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者补充的协议。合同变更的要件包括: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变更合同时必须订立变更合同的合同。此种合同也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如果当事人没有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规定不明确,则推定当事人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合同视为未变更,当事人仍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



3、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是指非实质性的条款的变更,如果是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可能导致合同丧失同一性,构成合同的更新。

4、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本案中,银行只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公示函的方式告知大众修改VIP卡的收费标准,而没有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郑女士作出明确具体的变更合同的通知,更没有与郑女士达成变更合同意思上的一致。



因此,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原合同继续有效。银行仍应该按照原合同义务,免除郑女士的账户管理费。

二、银行该不该返还账户管理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指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当初郑女士办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并且银行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应该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



但是银行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为郑女士免除账户管理费,违反了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判决银行要向郑女士归还扣除的账户管理费。

【结语】

郑女士的经历告诉我们,我们应该向一切不合理的行为说不,同时要多多学习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使用法律的武器进行反击。



另外,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擅自变更合同滥收管理费。即使政策出现变化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也应该及时通知客户本人进行沟通协商,不应随便消耗储户对银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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