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64万15分钟内被盗刷,银行:不赔!法院判决让银行傻眼
时间:2023-11-27 14:59:01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阿华(化名)手机突然弹出来一条短信,他在农行城北支行办理的一张借记卡被刷走了199881元。
阿华立刻电话城北支行,要求冻结自己的借记卡。但城北支行客服要求阿华自行处理,而未立刻冻结。
在之后的十五分钟内,阿华又接连收到三条短信,其借记卡分别被刷取了199881元、41940.50元、981.40元。
急迫的阿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前往该支行。
经警方查明,阿华银行卡内共计642438.90元被他人以EPOS异地刷卡的方式划入了名叫兰某某在深圳开立的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经向太仓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上述款项已被人在江西的银行ATM机上分批取走。而阿华根本不认识兰某某,银行卡也一直在阿华身边。
警方这边案件迟迟未得到侦破,急切的阿华认为银行应该为伪卡盗刷负责。
阿华认为其在农行城北支行处开立了农业银行借记卡,即与该银行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农行城北支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
现阿华在银行卡随身携带的情况下,卡内存款被第三人在异地刷卡划走,农行城北支行作为该银行卡的发卡行,显然未能尽到保护阿华资金安全的义务,阿华有权要求农行城北支行返还被划走的上述存款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642438.90元。
但农行城北支行认为自己无须承担责任。在阿华在该行办理借记卡时,即在金穗通宝贵宾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已知悉并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同意按照贵行公布执行的金穗借记卡服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及密码,并及时更换金穗借记卡密码,防止泄露。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或到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金穗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
因此,对于阿华银行卡被异地盗刷的事件,银行并未造成密码泄密,只是正常地识别密码运行程序,已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密码泄密阿华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同时,阿华并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应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
双方争执不下,阿华将该城北支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城北支行与阿华构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城北支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城北支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阿华的借记卡被伪卡盗刷,城北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阿华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此,及利息。判决农行城北支行赔偿阿华的全部存款损失
城北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农行城北支行是否应对阿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阿华在农行城北支行处办理借记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借记卡系实现双方合同功能的工具或载体,其卡内信息涉及持卡人财产安全及重要隐私,银行应为保证卡内信息安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确保该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
对此,银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理当承担伪卡识别等义务,合理控制并分担风险是其法定及合同义务。
本案中,阿华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案发当时与盗刷者身处异地,且该借记卡当时即在阿华身上,现可以确认发生的5笔EPOS转账和之后的ATM取现行为系伪卡盗刷。
在此,银行显然违背了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构成违约,除非其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是阿华的过错导致密码泄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农行城北支行主张系因阿华泄露密码为盗刷提供了便利,其应当就所主张的阿华存在泄露密码的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而农行城北支行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阿华没有妥善保管借记卡而导致该卡内的数据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储户承担,但该约定适用的前提是交易所使用的为真实的借记卡,本案中,损失发生系发生了伪卡交易,因此农行城北支行理应对阿华存在密码泄露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综上,由于农行城北支行未能尽到对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未能识别伪卡,已属违约,农行城北支行应当就该违约行为导致阿华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阿华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阿华64万损失及期间利息。
结语
在本案中,盗刷者的责任同样需要追究。
由于阿华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因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应由农行城北支行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向刑事犯罪或者民事过错方也即盗刷者进行追偿。
可见,银行机构对于非因当事人过失而发生的卡盗刷事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机构应当认真全面履行其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义务,不辜负广大持卡储蓄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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