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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存款变1元,储户告状却反被拘留,天理何在?

时间:2023-11-18 12:34:01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标签: 拘留  天理  告状  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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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银行存了100万元,五年以后发现仅剩1元,你觉得离奇吗?

如果再告诉你,为了向银行追回100万元的存款,还被刑拘,你觉得不可思议吗?



就是这样连编辑都不敢写的事件,最终竟然在现实中发生了。



01案件回溯

某东省某庄的孙女士在某庄农村合作银行,分两次共存了100万元。

然而,没想到的是这次的存钱会成为孙女士的人生噩梦。



面对着大额金钱的入账,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孙女士十分的谨慎,做好万全的准备。

并且十分的确信将钱存入自己的账户,拿走了凭证。

但是,命运却给她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



直到2014年,孙女士去银行取钱的时,发现账户上仅存1元钱。

于是,愤怒至极的孙女士与银行发生了口角之争。

在争吵过程中,银行拨打电话报警。



在派出所进行记录后,工作人员表示这件事要在法院受理。

但是谁能想到,在法院的审理中,银行却表示:孙女士伪造了存折。



针对此事。

2017年1月6日,最终以孙女士涉嫌伪金融证券等,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并在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进行刑事拘留。



明明是自己的钱存放银行莫名失踪,上告还将受害者拘留,这究竟是什么道理呢?



但对于这件事,银行一方表示孙女士对于资金的来源申诉前产生矛盾。

2009年存款,直到2014年才提取,长达五年的时间对资金不闻不问,显然不合常理。



然而,随后事件的进展发生了惊天反转。

2020年4月9日,某庄市公安厅出示了《终止侦查决定书》中表明。

已查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孙女士进行了金融证券的伪造行为。



在后续的调查中,我们最终找到了真相。

涉案人田某曾是银行的前职工。

原来在孙女士将巨款存入该银行后,没过多久,便被一个叫田某的人盗取。



2009年7月,田某在客户签名处签下了孙女士的姓名,曾分多次取走30万。

事情没败露之后,田某的胆子越来越大。

2019年9月,田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取走50万金额。



但还有一笔的帐单却始终没有下落。

2009年7月,在孙女士的账户上被取走20万,田某却称自己并不知情。

在田某的陈述中称:“不知道是谁签字,有时候柜台会自作主张替客人签字。”



事件水落石出后,最终法院判决。

某庄市某农商银行支行,将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将支付孙女士100万元以及利息。



2020年12月24日判决书下发,但是银行却迟迟不履行支付。

直到2021年7月日,该银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支付孙女士100万元。



02以案释法

在案件中提到,孙女士被银行一方诬告伪造金融证券,反倒被抓捕拘留。

而伪造金融证券究竟会如何判决的?



《刑法》中第一百七十八条中,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这件刑法,可能有会疑惑了,怎么会有人傻到伪造证券呢?

而事实上真的有。



2020年,36岁的张某倒腾了一些小生意,赚到了几万元钱。

为了让父母相信自己是个赚大钱的料。

因此,他便想到了伪造存单蒙蔽自己的父母。



父母对此毫不怀疑,并且拿着存单去银行取钱被当场抓包。

案件发生后,张某在父亲的陪同下投案自首。

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处罚两万元人民币。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100万元最终只剩下1元。

这说明,银行内部监管不当,导致孙女士的资金流失。

而银行该当何责呢?



根据正常的储存合同关系,存款人将钱款存入银行,银行便有管理义务,应当确保存款的安全。
若是在银行储存的存款发生意外损失,属于银行未履行管理义务上的过失,因此根据相应的法律,银行将承担此件事情的主要责任。



而根据我国银行业务管理法的规定,如果银行自身的安全系统,存在隐患,从而导致存款人的款项遭受损失,那么银行要对损失款项进行赔偿。



孙女士将钱存入该银行,但由于银行人员管理不当,在未经过存款人的应允之下替客户签名。

这大大增加了客户资金流失的风险,银行的管理培训系统应当升级,银行应当负主要责任。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问题,代替别人签名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授权人授权,代替授权人签字的,属于合法行为。
如果没有委托人委托、授权、死字代替他人签字,是违法的行为,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



银行人员私自盗取客户财产究竟要承担什么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构成贪污罪。
储户的存款同时系国有银行管理的财产,所以工作人员取走的现金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因此构成贪污罪。
若是私有银行,则工作人员私自取走客户账户中的钱财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面对着法院已经审判结束,但银行一方也拒不执行。

因此,严重影响了国家金融系统的信誉,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

只能说,自讨苦吃。



03温馨建议

这样的大额存款莫名“消失”的事件比比皆是。

而当我们在面临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究竟如何维护自身的利益呢?



银行卡被盗刷的应对方式:

  1. 将银行卡的短信提醒业务开通,便于能在第一时间掌握卡中资金的变动情况。
  2. 当事人在面临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联系银行客服,冻结卡片,以防资金持续流失。
  3. 拨打报警电话,保存立案回执单,在通话时要讲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以及被盗刷的金额,是否已经挂失。
  4. 用银行卡在ATM机上进行取款存款时,保留好自己的留存单,以防有后续的突发事件,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面对银行产品以及服务的不规范,可以进行以下途径投诉:

  1. 通过银行在网络上公开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2. 可以拨打12378银行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进行投诉。
  3. 寄送书面材料到当地的银保监局进行投诉。



若是银行人员监守自盗,应当如何应对:

  1. 在存款时,不要将自己的存款交由工作人员代办业务。
  2. 面对大额业务时要保存好自己的回执单,可以不是手写,但是一定要有业务印章。
  3. 在面对银行人员询问密码以及验证码时,可以不回答。
  4. 切勿相信高息的承诺,银行所有产品并不存在超高息、理财等产品。



当发现自己银行卡中的钱突然消失不见时,可以查询以下:

  1. 自动扣款:银行一些业务的扣款项目,以及其他服务类的项目。
  2. 还款项目:绑定了信用卡以及贷款还款的卡,系统会自动的扣除卡中的资金还款。
  3. 基金定投:在理财、基金等定投日,系统便会自动扣除资金。
  4. 银行卡被盗刷:要保证自身密码泄露等。



数字时代虽说让我们的生活方便了许多,但事实也让网络安全变得十分的重要。

而银行也更要加强安全措施,以及工作人员的培养。

以免造成客户资金的损失,导致国人对于银行的不信任。



不仅仅如此,用户个人也更要增强安全的意识,防诈骗的意识。

定期的去查询自身账户的资金情况,并妥善的保管好银行卡以及密码。



而面对以上案件的孙女士,长达几年才能够维权成功。

难以想象,孙女士的维权之路是多么的崎岖。



开银行,诚信要排在首位,如果银行失去了信任,那么来百姓便不会将钱存入银行。

反观某庄市银行的行为,实属不堪。



其一,则是“诬告”,坚决不承认孙女士存钱,甚至一泼脏水称孙女士伪造证券。

其二,则是“老赖”,面对法院的执行条款,坚决不执行,最终还是被判强制执行。



尚不知,这样做的好处在哪里,只倒是名誉尽失。

也不知道哪里来的底气,如此对待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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