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征地公示!海口这一片区拟征收112.7543公顷土地!范围是→
时间:2023-08-22 13:32:00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一个城市的快速发展
离不开咱们的城市改造建设
土地征地、改造、城市规划
是城市发展的必要举动
8月18日,海口秀英区发布了
《海口市西海岸南片区椰海大道南部单元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一起来看看项目成片开发区域的情况吧
(注意此方案为征求意见稿
后续可能会有新变动哦!
大家有什么好的建议
也可以通过以下反馈方式进行建议)
海口市西海岸南片区椰海大道南部单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政府部门内部分工等相关规定,海口市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组织编制了《海口市西海岸南片区椰海大道南部单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现将方案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示期间,对该方案的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等形式向海口市秀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一、海口市西海岸南片区椰海大道南部单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1.位置:项目区位于海口市西海岸“长影环球100”处椰海大道以南区域。
2.范围:项目区西侧至长流十号路与椰海大道交叉口处,北侧至椰海大道,东侧至长滨路与椰海大道交叉口处。
3.用地面积:112.7543公顷(1691.31亩)。
二、公示期限
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5日,共5天。
三、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发送至:2863414971@qq.com
2.书面意见请邮寄至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4号,收件人:冯女士 联系电话:68663196。
项目成片开发区域相关情况
1、成片开发区域位置
本项目成片开发区域位于海口市西海岸“长影环球 100”处椰海大道以南区域,紧挨椰海大道。
2、成片开发区域规模
椰海大道南部单元控规规划范围为西侧至 G15 高速公路、北侧至椰海大道、东侧达长滨路处,规划范围面积为183.8832 公顷;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27.5799 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112.7543 公顷,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面积为 14.8256 公顷。项目成片开发区域为椰海大道南部单元控规内的全部城市建设用地,其西侧至长流十号路与椰海大道交叉口处,北侧至椰海大道, 东侧至长滨路与椰海大道交叉口处。本次成片开发区域东西长约2.5 公里、南北长约 0.45 公里,用地面积为 112.7543 公顷(1691.31 亩)。
其中有关《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
以及《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
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相关的政策
小编也给大家收集到了
一起来了解了解~
海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一、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依法推进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是指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包括产业园区)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期限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应包括需依法征收的土地,也可以包括已征收的土地,统筹安排存量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具体范围,应进行勘测定界,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同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期限根据开发面积、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已拟安排的相关建设项目,在年度实施计划中予以明确。
六、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特殊用地(不含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公益性用地包括成片开发范围内已建成以及按照规划需要新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用地。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面积根据该区域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分批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可以按照整个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核定公益性用地比例,而不单独对每个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进行核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但尚未批准实施的,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不含产业园区)。
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按照程序纳入所在地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按照程序纳入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九、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具体组织编制工作。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过程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社会公众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意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工作,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途径进行。
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得申请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前,市县对该方案中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已领取补偿费的,可直接申请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十一、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程序将以下材料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核:
(一)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的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请示(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的勘测定界图或红线图、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市县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成员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十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受理市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专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十三、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经审核,认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规定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涉及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产业园区且公益性用地比例低于40%的,应先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需修改完善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自2020年起市县批而未供土地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省下达的处置目标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五)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未履行相关程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做好实施工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缩小开发范围、调整开发期限、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需要调整成片开发范围,或者扩大成片开发范围的,对新纳入开发范围的土地,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十五、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职尽责。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要将成片开发方式实施情况纳入监督管理,结合卫星影像、在线终端、实地抽查等手段,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警、通报、督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六、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以上政策来源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看:http://lr.hainan.gov.cn/xxgk_317/0200/0202/202111/t20211110_3090032.html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全文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各市县的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情况差异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
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以上政策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看:http://gi.mnr.gov.cn/202011/t20201105_2584406.html
小拓展
看到这里,大家肯定还想知道
海口房屋征收后的
补助奖励是怎么样的?
那就带大家来熟悉一下吧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补助奖励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
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
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计算;
选择调换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计算(含两次搬迁)。
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补助的标准为:
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
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
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
全文如下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加快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政府服务中心、教育、市场监督、民政、税务、人社和审计等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
(二)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认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区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调查认定和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在编制和报送征收补偿安置概算时,将不予补偿的房屋或建(构)筑物纳入概算。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收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第七条 征收住宅类房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按证件记载的面积补偿安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按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证件记载的房屋面积;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二)项规定条件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房屋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和应安置面积相等部分不核算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2倍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成本价的1.5倍结算。被征收人超出应安置面积选取单套安置房的,只能选取超出应安置面积最小值的安置房户型。选取多套安置房的,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且按合计面积的超出部分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带公摊面积的单位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选择产权调换的,最大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1:1对应安置房套内面积进行调换和结算。选取的安置房套内面积超出应安置套内面积的部分,应加上其对应的公摊面积,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结算。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的,按照房屋性质用途评估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单位职工居住或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本市单位公有住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完全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款项,或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缴交了部分房价款但经产权单位同意并由职工补足相应房价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购房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
(二)职工原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按部分产权购买单位公有住房,且已按省或市房改办核定房价款额交清相应房价款项的,根据产权比例对房屋权利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予以补偿或安置。
(三)职工原所购单位公有住房未经省或市房改办批准,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且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全部房价款,原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职工已按房改政策缴交了部分房价款,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职工所居住房屋原未办理房改审核审批手续及未经缴交相关房价款,且职工及其配偶的任一方未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含购买的房改房、解困房、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及领取职工住房补贴,经产权单位同意放弃产权的,由职工向产权单位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缴相应房价款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职工予以补偿或安置。原产权单位不同意放弃产权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对产权单位予以补偿或安置。
非本市单位的公有住房,根据产权单位意见可参照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征收有国有土地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空地,涉及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不涉及闲置土地的,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有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个人住宅用地的空地,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性质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征收无权属证或不动产权证的空地,经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认定为可以给予补偿的住宅用地,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补偿;选择调换房屋的,应安置面积为区人民政府认定的补偿面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属于住宅用地的,按照认定的性质、面积评估或有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符合本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但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安置:
(一)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调换60平方米回迁安置房的差价款,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安置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政府出资的资金从该项目不可预见费中支出。被征收人经济条件改善,有能力购买回迁安置房国有部分产权的,可将该部分产权按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转让给被征收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和被征收人按房屋转让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货币补偿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安置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第三章补助奖励
第十二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15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第十三条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1000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计算;选择调换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计算(含两次搬迁)。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至500元。
第十五条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补助的标准为: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 0.8%/月给予补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 0.6%/月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户的界定以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为准,特殊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为准。
未经登记的房屋面积,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房产测量规范》依法调查认定。
本办法所指房屋,均为框架、混合、砖木(瓦)结构房屋,不含简易结构和附属物。除有明确规定外,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的,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区位等因素,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合法批建手续,但经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土地根据性质、用途和区位等因素评估,房屋按照重置全价结合成新率评估。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海口市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海府函〔2021〕216号)的规定,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评估的平均容积率设定为2.5,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安置房成本价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指导价。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将全部被征收人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项目实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确的或者政策未覆盖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处理,并抄送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以上政策来源于: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可登录以下网址查看:http://hkjsj.haikou.gov.cn/xxgk1/zcwj/bmwj/202112/t523291.shtml
---End---
来源: 海口本地宝、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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