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案|贷款逾期未还 客户状告华瑞银行与无贷款资质平台合作 法院:不涉及违法放贷
时间:2023-06-21 12:34:01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钱晓睿/文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被告为上海华瑞银行。该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客户逾期违约被判归还本息后,上诉称华瑞银行所合作平台无放贷资质,并且在放贷之前未收取客户资料,质疑其涉嫌违法放贷、未尽贷前审查责任。
对此,法院指出,案件中的合作平台仅作为贷款签约媒介,并非资金的实际出借方,不涉及违法放贷;银行若未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导致出借资金不能收回,其自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不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虽然该客户的上诉请求被一一驳回,却也反映出互联网贷款依靠第三方渠道触及更广泛客群、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也对银行风控管理带来了考验。专业人士指出,合作平台可能缺乏充分的信用评估能力,需要银行积极风控介入,以控制贷款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如果没有得到充分评估,可能会增加逾期和违约的风险。
与缺少放贷资质公司合作?银行被告违法放贷
近日,裁判文书披露的一则判决文书,揭露了上海华瑞银行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而引发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
相关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7月28日与2021年9月3日,华瑞银行与客户杨某通过一旅游App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杨某向该行合计申请贷款5.02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8%,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上浮50%。
最终,杨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2022年9月3日,杨某尚欠华瑞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合计2.49万元。对此,华瑞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也判定杨某归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然而,杨某不服判决进行上诉,表示华瑞银行明知“北京XX有限公司”没有放贷资质仍选择与其合作,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律璞玉律师对财经网金融指出,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通常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华瑞银行对于杨某的上诉辩称,该行与借去花平台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该平台的访问渠道会内嵌至其他App中,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时清楚知晓借款相对方为华瑞银行。
财经网金融据判决文书及上述旅游平台了解到,“北京XX有限公司”实际上为上述互联网贷款的运营商,主要通过携程等平台向用户提供贷款产品,为用户在线申请贷款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贷款产品名称原为“借去花”,现已更名为“信用贷”。携程等App上均有“信用贷”申请链接,最高可借20万元,年化利率7.2%起,所合作的拥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包括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华瑞银行等12家银行以及多家消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虽然是在旅游平台上签订的借款合同,但该合同首部已明确载明贷款人为华瑞银行,且以加粗加黑的方式特别提醒借款人“华瑞银行将为您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人民币贷款服务,本合同将由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您签署”,上述提示清晰明确,不致产生任何误解。
对于涉案借款,“北京XX有限公司”仅仅是作为平台提供签约媒介,既非缔约主体,亦非资金的实际出借方,故不涉及杨某诉称的涉及违法放贷问题,杨某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未收取客户资料被质疑贷前审查不到位 法院:不影响合同效力
除了对于第三方平台的质疑之外,杨某还上诉称,《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要求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进行贷款调查,而华瑞银行从未向其收取过资料,故有理由怀疑华瑞银行只想赚取利息而无视实际情况进行放款。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指出,银行贷前审查环节主要包括个人资料验证,验证借款人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信用评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包括信用报告查询、还款记录、征信评分等,以判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收入和就业验证:核实借款人的收入来源和就业状况,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稳定性;负债情况评估,评估借款人的负债情况,包括其他贷款、信用卡、债务等,以判断其还款能力和负债水平。
法院查明,在借款合同中,有杨某授权华瑞银行可调取其个人征信等资料的相关条款,由此可知华瑞银行为开展涉案业务所需已配套了相应的贷款调查制度。
“华瑞银行是否进行贷前审查涉及的是华瑞银行内控机制,如因华瑞银行未审查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导致出借资金不能收回,其自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不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杨某作为借款人以此为由主张减免还款义务。”法院指出。
律璞玉律师也向财经网金融表示,贷款发放过程中有瑕疵,不影响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基本条款的约定效力。银行放贷流程违规、违法放贷的问题,应由内部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诉。但借款人不能因为银行未尽贷前审查借款给自己,主张借款合同无效,更不能以此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
廖鹤凯指出,若银行在贷前审查过程中不尽职,可能会导致逾期和违约的风险增加、资产回收困难,未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影响客户信任和业务发展。
“银行在贷前审查中需要确保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客观性和严谨性,以降低风险并保护自身利益。”他提到。
防范互联网贷款风险 华瑞银行加速建设自营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贷款是华瑞银行通过第三方合作平台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此前监管部门多次发声对该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原银保监会相继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逐步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以及合作机构管理不当等问题进行规范。
对于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应独立有效开展身份验证、授信审批和合同签订,严格履行贷款调查、风险评估、授信管理、贷款资金监测等主体责任,涉及与合作机构开展营销获客、支付结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应当加强核心风控环节管理,不得因业务合作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廖鹤凯向财经网金融指出,银行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发放互联网贷款,合作平台可能缺乏充分的信用评估能力,需要银行积极风控介入,以控制贷款风险。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如果没有得到充分评估,可能会增加逾期和违约的风险;第三方平台的运营风险可能会对贷款的发放和管理产生负面影响,合作过程中也可能因存在法律合规方面的问题会导致银行额外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需要银行审慎操作。
为避免对于合作平台的过度依赖,互联网贷款新规之后,多数银行审慎开展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选择通过自营渠道投放自营信贷产品。在最新年报中,华瑞银行也提及,该行正在加快自营渠道建设,其中自营产品航旅贷已完成创设上线放款,真正实现了获客、反欺诈、客户经营、风险控制、贷后管理、产品管理的全流程搭建,为后续优化收益结构、减少对外依赖、健全政策应对能力夯实了基础。
【作者:钱晓睿】 (编辑:钱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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