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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资料”套出中原银行24.9亿元资金—到期无力偿还资金流向成谜

时间:2023-01-16 11:36:18 来源:王者荣耀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标签: 资金  无力  偿还  资料  中原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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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网讯近日,流传的一份银监局报告引起公众的注意,揭示了虚假资料“套”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原洛阳银行)24.9亿元巨额资金,于2022年12月25日到期后无力偿还,国有资金面临流失的惊天内幕。





消息人士透露,这份报告是银监局在2018年8月份出具的(检查事实与评价),具体事实是银监局在2018年4至6月间对中原银行洛阳分行(原洛阳银行)2017年度的管理及经营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的。

据知情人讲,2017年,中原银行洛阳分行采用“股+债”的方式,以信托的形式,向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控制的郑州市达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合宏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融资24.9亿元人民币,5年期限,于2017年12月25日实际到账。

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郑州市达辰企业

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合宏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郑州市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为由,向银行提交的资料,具体是:

1、郑州城中村开发投资(郑锻)集合信托计划12亿元人民币。

2、郑州城中村开发投资(中州煤机)集合信托计划12.9亿元人民币。

银监局调查报告显示,这两份材料为虚假材料,截至2017年12月25日实际获得资金之时,资料中所提及的两个城中村项目,均未取得郑州市政府的规划审批和改造批复及方案,也没有相应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甚至连与政府的相关合同都没有。

而当时的中原银行洛阳分行依然通过风险分析与审批,将24.9亿元的资金投入至郑州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郑州市达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合宏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最牛公司

成立7天即获24.9亿元银行资金

那么,被银监局报告认定的郑州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郑州市达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郑州市合宏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又是什么样的公司,什么时间成立,经营范围又是什么呢?请看截图:



两家公司均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经营范围都是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而两家成立日期、经营范围一模一样的公司,成立仅7天后的2017年12月25日,就收到了银行的24.9亿元的巨额资金。

资金没有用于项目

实际控制人已是失信企业

查询得知,实际控制人郑州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已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式为失信企业和限制高消费企业,有916条符合条件的自身风险信息,初步筛查,仅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执行案件涉及金额就达10亿元以上,最近的第二笔是2022年11月3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2022)豫01执2668号案件,涉及执行金额就在112030952元人民币。



那么,24.9亿元资金到底哪里去了?是否按照企业资料里提及的那样,用于城中村改造了呢?

记者调查发现,两家以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在成立7天后获得了银行24.9亿元巨额资金,但他们并没有按照资料中所提交的那样进行城中村开发。资料中提及的郑州市中州煤机和郑锻城中村改造项目两个郑州市城中村开发项目,中州煤机所在地已成为鑫苑国际城市花园,开发商为郑州建投鑫苑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述企业没一点关系,而郑锻住宅小区则是1994年建成至今,未有任何开发改造。

到期后是否续贷

巨额资金去向成谜

据了解,原洛阳银行已于2022年5月份被中原银行兼并,改为中原银行洛阳分行。这笔资金于2022年12月25日到期,企业已经提出续贷申请,但未获银行批准。

金融犯罪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影响社会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对于中原银行洛阳分行的24.9亿元的国有资产,公众当然有监督的权利,不能不清不楚说不明白,更不能让有些人窃取人民的血汗出国享受,再出一个“红通”分子,河南新财富集团400亿金融犯罪警钟声音未落,相关单位还任重道远。

对此,媒体将持续关注。

正式批准!中原银行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 5月25日晚间,中原银行(01216.HK)发布公告,中国银保监会已批准其吸收合并事项,该行于5月25日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原银行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焦作中旅银行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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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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