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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利多、升值高……”,1800万资金被“坑”:售价10万珠宝只值3000元!如何避免这种套路?这里教你几招

时间:2022-04-17 15:57:04 来源:网易 作者:admin 栏目:国内电商 阅读:

标签: 避免  珠宝  资金  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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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画、古玩、钱币、邮票等收藏品因具有升值空间和艺术价值而广受投资者追捧,有关收藏品的刑事犯罪随之而生。4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内蒙古一艺术品公司董事长张某某,谎称公司藏品升值幅度高,返利空间大等,累计骗取客户投资款1856.86万元。最终,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收藏品价值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市场波动性、主观性。那么,投资者如何识别呢?小编在这里教你几招。

1800多万资金被忽悠投资高价藏品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3月27日,张某某等人成立“内蒙古某某艺术品公司”,张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2月5日,张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某。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以发宣传单、讲座等宣传方式,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价格销售蓝珀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同时对外谎称公司的藏品升值幅度高,返利空间大,将珠宝拿到国外进行参展,赚取大量参展费用,骗取客户信任。

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张某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客户资金合计1856.86万元。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2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200元,销售的5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600元,销售的10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3000元。

2020年8月10日,民警在包头市东河区将张某某抓获。

针对检察院指控,张某某辩称:“我们公司是参加国际珠宝展销会,是销售不是在展览,还有吸纳的资金都是公司的行为,钱都进了公司帐户了,我没有拿到钱,这笔钱有三大块支出,给客户返利,给业务员及经理提成,还有就是交纳房租、员工工资,还有每周开返利会的餐费,大量的进货款。”

此外,部分被害人也揭露该公司的营销模式称,投资人是受高额的返利加入到某某公司,同时证明某某公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付息,而不是在经营产品,投资人为社会不特定对象。

法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856.8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经查,张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通过媒体、讲课、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租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1856.86万元资金无法追回,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同时张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资金使用成本过高,允诺客户参展升值,购进的蓝珀珠价值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

2、实际经营项目远远无法满足支付客户回报,且自始至终没有兑现其参展升值承诺,且无其他经营性项目;

3、从资金用途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集资人本息、办公费用与员工薪酬支出;

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方式来实现,故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张某某违法所得1856.86万元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图片来源:摄图网-500747835

法院教你识别收藏品投资犯罪

据北京三中院此前通报,此类犯罪,被告人惯用犯罪手段高度相似,即利用被害人对藏品价值的误判,夸大藏品价值和投资前景,根据鉴定、展销、拍卖等不同环节使用不同套路构设陷阱,主要可分为四种套路:

其一是“以低换高”,即将廉价工艺品包装后换购被害人手中的高价收藏品;

其二是“高价回购”,即虚假承诺高价回收藏品,骗取被害人的购买款;

其三是“定期返利”,即以投资藏品、销售分成等名义,宣传保本高额返息,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

其四是“代为拍卖”,即以召开拍卖会、展销会等名义骗取鉴定费、展览费、拍卖预收费(即标底费)、入场保证金、洽谈费等费用,实际不召开或召开虚假拍卖会,造成藏品流拍。

对于此类案件,民众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要理性评估收藏品价值,不要轻信收藏品公司业务员的推销,不要轻信收藏品公司“鉴宝师”“专家”的鉴定,不要轻信所谓“拍卖现场”的繁荣景象。要谨慎核实公司资质,确保收藏品的来源与去向正当、合法,而不能简单依据公司办公环境、业务规模等来判断公司经营情况。要勤问勤查多沟通,在投资收藏品前,可以通过网络、书籍、咨询专业人士等方式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交付钱款前应多与亲友沟通,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处处可能是陷阱。

另外当遇到公司以“高额返利”“高价回购”等手段诱导投资的情况,发现公司存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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